在英格蘭及威爾斯,大部分單位均以租賃物業(Leasehold)形式出售,即買家取得的是在固定年期內居住及使用該物業的權利,而非土地本身。按此安排,租賃物業業主可能需要每年向擁有該土地的永久業權(Freehold)持有人繳付地租。地租金額及任何調整機制,均載於最初的租約文件內。
過往,部分租約載有地租遞增條款,容許地租按既定期限倍增,令按揭貸款機構卻步,也使物業難以轉售。目前,英格蘭及威爾斯新訂立的住宅租約所能收取的地租已受到法例限制,但較早期的租約仍可能附有舊有條款。實際法律狀況須視乎個別租約而定,應交由合資格的事務律師(Solicitor)審閱。
舉例而言,數年前簽訂的租約可能訂明地租為每年 250 英鎊(£),並且每十年倍增一次。部分按揭貸款機構不會為附有此類條款的租約提供按揭。因此,在交換合約前,於物業轉易過程中仔細審閱租約條款,至為重要。
對海外買家的重要性
對海外買家而言,租約內的地租條款可直接影響按揭資格及日後的轉售價值,因此在購入任何租賃物業(Leasehold)前,務必先由事務律師(Solicitor)進行獨立法律審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