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共享永久業權的安排下,大廈內各單位仍以個別租約(Lease)出售,但所有單位業主共同持有大廈的永久業權,通常是透過一間有限公司,由各業主持有該公司的股份。舉一個簡單例子:一幢由維多利亞時代房屋改建而成的物業共有四名業主,每人除擁有自己單位的租賃業權外,亦持有永久業權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。
與一般租賃物業相比,其實際好處在於掌控權。由於各租賃業主同時就是永久業權持有人,有關樓宇保險、公共地方維修保養及大型工程的決定,均由業主之間自行商議,而非由外部業主(Landlord)決定。更重要的是,與必須與獨立永久業權持有人磋商的租賃業主相比,這群業主可以較直接地延長各自的租約,有助保障物業的長遠價值。
負責辦理買賣的物業轉易人員,會審閱租約及永久業權公司的股份轉讓文件,包括公司可能涉及的負債或抵押。買家應細閱公司章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,了解投票權、費用如何分攤,以及日後出售所持股份的程序。
對海外買家的重要性
對海外投資者而言,共享永久業權可減少維修及租約事宜對外部永久業權持有人的依賴,有助簡化遠程管理;但由於涉及公司共同持有所帶來的額外法律責任,購買前務必諮詢合資格事務律師(Solicitor),取得獨立法律意見。